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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间员工也可享受社保
时间:2007年3月19日 作者:
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“试用期”为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,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近日提醒说,只要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,不管是否在“试用期”内,用人单位就应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;如果用人单位拒缴,员工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。

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,2006前9个月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征缴执法大检查,补签劳动合同16.4万人,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3.94亿元。

  检查发现,一些企业把偷逃社保费用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手段,千方百计少报拒缴;有些用人单位还以“试用期”为名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,拒签劳动合同。

 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,近期将加大劳动保障年度审查,对拒缴、瞒报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查处;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,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追缴,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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